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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秦某某(另案处理)到红安县老一百货商场门口刻章摊处,在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20元的价格找被告人邹某某雕刻“红安县公安局杏花派出所”公章一枚。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所雕刻的印章印文与“红安县公安局杏花派出所”真实印章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雕刻机壹台、“红安县公安局杏花派出所”公章壹枚、空白印模玖枚;2.户籍资料、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9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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