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城**栋**单元**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以来,被告人邹某某以图财为目的,从“**哥”(另案处理)处以1280元的价格购买制作假证的设备及模板,在长沙市天心区**城**栋**单元**房为他人制作国家机关相关证件及公章。
经查,2020 年4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为张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一枚内蒙古**矿产局印章;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帮助微信昵称为“**医院”的人制作了一本结业证;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帮助鲍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了一张呼和浩特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呼和浩特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为刘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一本**技术学院学历证明。被告人邹某某还多次帮助他人伪造高中大学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结婚证、税收发票、特种作业证等证件。在伪造上述证件时,同时伪造了上述证件上面加盖的单位公章。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在被告人邹某某住处长沙市天心区**城**栋**单元**房查获其用于伪造证件的设备(电脑、打印机、封塑机等)、用于制作假证的原材料(户口本空白页、驾驶证空白页、毕业证空白纸等)、大量用于制作假证的外壳,以及在制作假证时使用过的公章。民警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印文、营业执照、指认现场照片、印章模板照片、顺丰速递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刘某某、鲍某某、张某某、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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