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路**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18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月1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起,被告人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座**房内,利用“****”、“****”等平台进行直播。被告人邹某某在直播过程中告诉观众,只要充值购买跑车以上的礼物送给她,就可以拉观众进入其担任群主的“小妖精”的QQ群(群号424******)中,并伙同该QQ群管理员(昵称为“大丈夫”)的男子(另案处理)上传淫秽视频到QQ群,在群内共享淫秽视频给观众。
2018年8月11日,唐某某在珠海市高新区,通过“****”平台向被告人邹某某赠送虚拟礼物后,被告人邹某某将其添加到上述QQ群。经鉴定,该QQ群内淫秽视频共计57部,扣除重复后共计55部。被告人邹某某将收到的平台虚拟礼物折算为人民币提现共计人民币23616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4张;
3.作案工具手机2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