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传播性病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后,长期在石柱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2020年7月21日15时许,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石柱县**街道**巷**号一房间内,以5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余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且未采取安全措施。

2020年7月2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确认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就诊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  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18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