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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邹小平,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汽车站工作。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分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小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赵某某驾驶南昌至抚州的长途客运班车(车牌号:赣******,车内有乘客)行驶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九四医院门口时,被告人邹小平挥手示意要上车,被害人赵某某把客车开到九四医院公交车站台附近停下。被告人邹小平上车后和赵某某因是否应该停车发生口角。被告人邹小平恼怒之下朝正在开车的赵某某右脸鼻梁部位打了一拳,造成司机赵某某鼻子出血,邹小平准备再次行凶时被车上人员拉开。

公安机关接赵某某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邹小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小平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小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小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小平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小平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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