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系摩的司机,在接送客人过程中结识了卖淫女高某某、田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邹某某通过散发服务卡片的方式,介绍高某某、田某某等人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2日22时许,夏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返回入住的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国际大酒店6909房间路途中收到邹某某递过来的一张招嫖卡片,并被邹某某告知如需要性服务可以电话联系。随后夏某某拨打卡片中的1597072****号码联系上邹某某,要求邹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到其入住的房间提供性服务,邹某某便介绍卖淫女高某某在该房间与夏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嫖资30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介绍费给邹某某。
2、2019年9月22日晚,张某某、黄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在瑞金市象湖镇汽车站附近闲逛时,张某某收到邹某某递过来的一张招嫖卡片,并被告知如需性服务可以电话联系。23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拨打卡片中的号码联系上邹某某,要求邹某某介绍两名卖淫女到丽江风尚酒店706、1103房间提供性服务。随后,邹某某介绍卖淫女田某某、谭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前往,后田某某在该酒店706房间内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并通过微信收取嫖资400元,之后,田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50元介绍费给邹某某;同时,邹某某带谭某某前往该酒店1103房间,但张某某要求邹某某换一名卖淫女,并微信支付了500元嫖资给邹某某,之后邹某某便介绍另一名卖淫女(身份待查)在丽江风尚酒店1103房间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并退回给张某某300元现金,邹某某抽取了介绍费70元。
3、2019年9月18日3时许,邹某某介绍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白云宾馆卖淫一次,嫖客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嫖资4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邹某某15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邹某某所使用的金色VIVO手机一部、卡片60张;2.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邹某某手机信息采集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以散发小卡片的方式招嫖,且系从事出租摩托车人员,利用行业条件介绍他人卖淫,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雄生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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