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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0日因病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1时50分,在迁安市张各庄村商业街东口,被告人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违法载人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乘客刘某某由三轮车上跌落,造成刘某某颅脑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4日死亡。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决定书、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邹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2039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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