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5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袁某某、田某某、余某某,从监利市**镇**村出发,前往监利市朱河镇第二人民医院。同日5时30分许,行驶至监利市**镇**村路段时,与行人瞿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瞿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邹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瞿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监利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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