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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悬挂鄂D****4牌号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监利县三洲镇盐中路由西向东行驶,同日18时40分许,邹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盐中路盐船村四组路段时,其所驾车右侧将欧某某撞倒,造成欧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邹某某亦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在医院被传唤到案。经法医分析,死者欧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由西向东行驶的悬挂“鄂D****4”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前方的行人发生接触后,悬挂“鄂D****4”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倒地;悬挂“鄂D****4”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与行人的第一接触点在道路上的投影位置应处于道路中心线南侧的路面上,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24km/h。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欧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病历、收据、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丰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2019]法鉴字第152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第3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4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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