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武汉**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里**栋**单元**室。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52分,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鄂A****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武汉市青山区21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21号公路31号门前路段,越中心实黄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遇行人许某某驾驶武汉SM6861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21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许驾车在避让邹某某所驾车辆过程中倒地后被邹车碾压,致使许某某当场死亡。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公安民警调查。被告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家属1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个人信息、身份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3.视频资料;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袁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规定越中心实黄线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瑾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单元**室,联系方式:1539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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