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2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于都人,无业,现住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邹某甲)从于都县仙下乡仙下圩方向往于都县车溪乡方向行驶,行至439县道1KM+550M(于都县仙下乡上方村村部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邹某某、方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31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2002201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26日于都县中立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方某某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15日在于都县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被害人方某某与被告人邹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拖欠医院医疗费用19万余元,方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办理出院手续回于都县仙下乡上方村家中进行保守治疗,同年8月5日,方某某在家去世。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8月11日认定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甲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辉良
检察官助理:易 婷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