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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2016年11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19年10月21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长沙连夜赶往冷水江送货。同日7时55分左右,邹某某行驶至娄底**路由东往西75公里877米处时,遇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钟某甲等人在应急车道施工,邹某某因犯困避让不及,车辆右侧反光镜及右侧车身与钟某甲发生刮撞,致钟某甲当场死亡。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冷水江大队依法认定,邹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933500元,邹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照片、现场平面图、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王某某、钟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钟某丙、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玲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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