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晚上,邹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线**县**镇**********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文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时,未确保横向距离,导致双方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碰撞后文某某自桥面与非桥面间的护栏下端的空隙坠落至桥下溪流,造成文某某死亡,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邹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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