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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晚上,邹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线**************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文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时,未确保横向距离,导致双方在道路西侧发生碰撞,碰撞后文某某自桥面与非桥面间的护栏下端的空隙坠落至桥下溪流,造成文某某死亡,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邹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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