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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家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2011年11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8年11月30日减刑刑满释放。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提请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批准逮捕,文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山市境内蒙铁线自南向北方向行驶,13时59分许以约50km/h的速度行驶至文山市境内蒙铁线K627+950M路段处时,被告人邹某某所驾车向右驶出有效路面后骑跨道路东侧路肩边缘继续向北移动,在云******前部碰撞前方正沿道路东侧有效路面外自南向北步行的行人甘某丙背部并碾压甘某丙,造成甘某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明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仍驾驶云****小型普通客逃离事故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告人邹某某发现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爆胎无法正常行驶,随即掉头后在文山市***镇“***”摩修店更换右后轮,更换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查看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损坏,随后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分别于当日14时38分、14时45分两次经过事故现场查看情况,被告人邹某某依然继续驾驶云******号小型普通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8月22日19时40分许,经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在昆磨高速公路墨江服务区(昆明至普洱方向)内查获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车辆驾驶人邹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视频测算通过该路段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0km/h;发生事故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被害人甘某丙符合钝性外力机械性作用于胸腹部致胸主动脉断离、肝破裂、脾破裂引甘某丙失血死亡;送检的“云******号车底盘前护板下方、前保险杠下方血迹”中检出的人血,与“甘某丙”的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61×1029;事故现场检材1、2与车体样本1、2是同一整体所分离;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甘某丙下: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书证: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甲、甘某乙、胡某某、甘某甲刘证言甘某乙;胡某某告刘某某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文)公(司)鉴(尸体)字〔2020〕06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云永司鉴[2020]车检鉴字第02494号和云永司鉴〔2020〕车技鉴字第0140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0〕痕鉴字第00036号痕迹鉴定意见书、(文)公(司)鉴(DNA)字〔2020〕549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具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邹某某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裕祥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16页;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诉书副本12份;

6.监控视频光盘6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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