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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乐平市礼林镇***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30分左右,邹某某驾驶浙G2DT16小车由乐平市礼林镇洲上村往乐平市区方向行驶,途径礼林镇围渡加油站地段与公路前方同向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及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11月22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尸检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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