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面包车沿四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土线岔河镇林子桥北段,撞到在其前方行驶陈某某驾驶的拼装车辆尾部,致其所驾驶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邹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邳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和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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