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邹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黑龙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塔路路口北约200米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徐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邹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邹某甲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