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村**号(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 、被害人近亲属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皖L0****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镇江新区丁卯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将路路口附近时,与沿丁卯桥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50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后因头部、腹部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5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谅解书、网上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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