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9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人大代表,案发前系重庆市合川区**镇**村村支部书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3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渝019****号轮式拖拉机沿省道208线从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往龙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肖家场镇双凤桥路段,因其操作不当,车辆驶向对向车道与路边行人周某甲、文某某、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当场死亡、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乙与被害人及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能性等参数的鉴定、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立即拨打120和肖家镇派出所的电话,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院印)

20207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