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许,在滨铁路黑山县下湾子与公墓路口北侧,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辽G****3号小型轿车(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与同向在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相撞,致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认定,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详细、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属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邹某某超速驾驶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的机动车,属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邹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6.《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