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现住**乡**市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30分左右,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安仁县**路**队路段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疑似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246mg/100ml,经鉴定,邹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10.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615号鉴定意见、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1130号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青
检察官助理:李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