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持”A1D”证驾驶鄂R****9中型普通货车沿武大线34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镇**村村委会门前地段,遇朱某甲持“C1”证驾驶鄂R****2轻型普通货车同向在前制动减速避让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张某某驾驶的安琪儿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邹某某因超速行驶更车距离过近,处置不及,撞在鄂R****2轻型普通货车尾部,致鄂R****2轻型普通货车前冲将张某某驾驶的安琪儿二轮电动车撞倒推挤,造成成三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邹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够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11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10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7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