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23 日16 时3 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鄂M****8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仙桃市**镇**小区出发驶往**镇**商业街,当其驾车沿**小区通道由北向南行至与** 省道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遇朱某甲驾驶的“**”牌两轮电动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至此处,小型越野客车左前部碰撞电动车右前侧,造成朱某甲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月25 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甲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能自动投案,现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少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