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专科毕业,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镇****有限责任公司科员。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 26mg/100ml ) 驾驶景德镇*****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属电动两辆轻便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景德镇市**路**村**客栈附近地段,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倒地受伤,经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3月3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检察官助理:赵冰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