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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41分许,邹某某驾驶川A*****“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成都市二环路方向沿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街往驷马桥路方向行驶至驷马桥街与驷马桥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驾驶悬挂川A*****号电动二轮车超速直行通过同一路口的王某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经“120”救护人员确认)。事故发生后,邹某某及时向现场执勤民警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抽取邹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头颈部、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某驾驶的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鉴定:1.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所检验转向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的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7.7.1的相关规定。3.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信号装置灯具的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1.1的相关规定。4.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中8.1和8.3的相关规定。5.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尾部反光标识及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4.1的相关规定;侧面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中4.1.3.1的相关规定。6.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箱内部尺寸为:长度为6.8m,宽度为2.36m,高度1.5m。7.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通过视频图像中参考线A)行驶速度为29km/h-30km/h。对王某某驾驶的悬挂号牌川A*****号二轮车进行鉴定:1.悬挂号牌川A*****号二轮车属性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2.悬挂号牌川A*****号二轮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悬挂号牌川A*****号二轮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25km/h-26km/h。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邹某某所驾驶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2500千克,事故发生时实际超载3958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邹某某严重超载驾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曹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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