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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粤E4****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招大路由南海驾培中心方向往佛山西站方向行驶,当行至招大路与兴业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右前方同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粤H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卢某某、於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卢某某、於某某受伤,其中卢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承担此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邹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娜

2020年93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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