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临牌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南环路与平沿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行驶时,适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吴某某车辆相撞,造成吴某某死亡。经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邹某某后主动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未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22电话记录表、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北侧监控视频等;7.其它材料: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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