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建设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0时35分许,驾驶辽C****7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千山西路路口右转弯时,遇李某某(卒年52岁)驾驶两轮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由于邹某某驾车实施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忽视瞪望,没有发现李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致使邹某某所驾机动车的前部右侧与李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的后部左侧接触碰撞,李某某倒地被该车底盘拖带后,其身体后部又被该车左侧车轮碾压,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此案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两份、委托书、住院病案、和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正【2019】(痕)鉴字第201912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海正鉴【2019】法医病理鉴字第4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爱民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