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系**镇**村卫生室村医。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陕GW****号小轿车沿着31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肇事路段(**村**二线拆迁安置小区入口),与路边玩耍的儿童汤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受伤,经安康市**医院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9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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