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3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单元**室。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屯**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1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4********,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街。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镇**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2019年5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乡**村**队,现住河南省新县**镇方湾。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巷队**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9年5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队**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看守所,2019年4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檀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龙口村**组**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2019年5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4********,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队**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庄**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2019年6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排**房**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楼村委**庄组**号。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永安镇**村**号,现住**处。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邹某某建立名为“星月资源群”的微信群,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均缴纳进群费后加入该群。群内每天发布淫秽视频及链接网址,群成员将淫秽信息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予以传播,后以每部人民币1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牟利。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建立名为“跟圈素材群”的微信群,群成员每月缴纳人民币20元的跟圈费用后,可通过软件将淫秽视频自动转发朋友圈,予以在网络上传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共计82部。2018年11月28日,黄某乙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菏泽市牡丹区刘某贩卖淫秽视频1部。
2.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陆某某、丽某某、李某乙、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分别通过各自的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82部,并分别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牟利。
3.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共计94部,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牟利。
4.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檀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共计73部,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牟利。
5.2018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共计72部,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牟利。
6.2018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共计60部,并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牟利。
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2.微信财付通交易记录等书证;3.淫秽物品被鉴定书;4.证人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碧若
检察员鲍玉彪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丽某某、李某甲、骆某某、李某乙、檀某某、尚某某、韦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现均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楼村委**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九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