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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黄明明、徐某某、聂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4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单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6日邹某某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聂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在其经营的某某电脑工作室内,以30元每份的价格,帮助被告人黄某某伪造打印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发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一份。被告人黄某某所持假临时行驶车号牌系从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夫妇处以50元每副购得。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旁一小广告处以200元购得50份左右盖有“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章的空白临时车牌(每份为两张,分别张贴在机动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处),并交由其妻子被告人徐某某保管。当购车客户需要临牌时,由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聂某某联系并从被告人徐某某手中领取空白的假临时行驶车号牌,后由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邹某某联系并在邹某某的某某电脑店内由邹某某进行打印其中内容。

另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扣押被告人邹某某用于打印临时车牌内容的电脑主机时发现,被告人邹某某电脑内存有大量公章及各类证明、制证制表模板。2015年起,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电脑中的Winsealxp80的软件制作印章并用PS软件修饰,除伪造打印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外,还为他人伪造打印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公司保单(抄件)、银行流水明细等证件、文件和印章,为他人制作虚假的收入证明、委托书等文书和印章,收取每份20元-30元的制作打印费,非法获利一千余元。2017年9月开始,曾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将机动车行驶证及车主身份证信息及保险生效时间提供给邹某某,邹某某则在电脑上通过PS技术更改事先保存好的模板内容,附上中国人保公司承办业务公章并将之彩色打印出来。曾某某、谢某某分别在邹某某店内做了十多次假的抄件,并用于机动车年审。做假抄件的费用由最开始的20元一份后涨至30元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聂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聂某某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聂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聂某某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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