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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雷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余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4日因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社区**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9月2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7月18日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区。因赌博,于2015年5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3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7月18日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松、雷某某、邹某某涉嫌偷越国境,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余松、雷某某、邹某某商量着从云南省偷渡至缅甸上班赚钱,同月上旬的一天,三被告人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下,顺利从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偷渡至缅甸,被告人余松于同月从缅甸偷渡回国,被告人雷某某、邹某某于2020年7月3日18时准备偷渡回国时被云南省清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松、雷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松、雷某某、邹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小寒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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