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楼**座**。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邹某某因其经营的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的**理发店生意不好,便产生了通过容留、介绍卖淫赚钱的想法。之后,被告人邹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租赁了松岗街道***巷**号***房,将上述房屋和**理发店以及其管理的松岗街道***村***号***房提供给许某某、魏某某、冯某、黄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好处,至被抓为止共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3月起便知道被告人邹某某租用其房间用作卖淫场所,但其不但不制止,还在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抓捕时为被告人邹某某通风报信。
2019年6月13日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许某某、魏某某、冯某、黄某、童某某、杨某某、曾某某七人,并将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避孕套、手机等物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