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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赵某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刑诉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乐亭县********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202195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道**里**楼**号,**银行唐山市路南区**支行退休人员。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明琦,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2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庄**排**号,无业。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7月18日至8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7日、8月1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另案处理)、监事郭某甲(另案处理),住所山东潍坊市昌乐县**路**号**楼**商铺,经营范围是健康医疗科技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该公司并无其经营范围的实际项目,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向社会宣传,响应国家号召、大众创新、推动民间资本项目众筹等事由,以“**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投资款,被害人将投资款打到**公司委托收款人陈某甲个人银行卡上,由郭某甲让他的儿媳刘某甲(另案处理)、儿子郭某乙(另案处理)于次日开始每天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向全国各地的投资人返款。

2016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邹某某认识了陈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邹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相互拉人头的方式,在唐山向群众宣传介绍**投资项目,承诺投资一万元、一天返还100元、连续返还200天,且200天为一个投资周期,介绍一个投资人给返点500元。被害人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邹某某的银行账户向陈某甲转款,用于投资**项目。

2017年4月,陈某甲来唐山实地考察,让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组建山东**唐山分公司,并给付9万余元用于承租的办公地点唐山市路南区**路**号房屋租金和内部装修,承诺公司按照三被告人团队的业绩给返2%的提成,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即案发。2017年1月20日至5月25日,唐山共有孟某某、吴某乙、孙某某、陈凤花等27人投资**项目,**公司在唐山市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182.45万元,截至2017年6月2日已兑付90.1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92.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投资及返款银行流水、租房协议、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对**公司侦查材料等书证;

2.山东**公司吴某甲、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某、吴某乙、孙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共同以投资名义,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凯

                     2019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量刑建议书

3.侦查卷宗十四册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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