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邹某某因嫖娼违法行为,于2018年9月3日被合肥市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栋**号民房。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邹某某伙同裴某某从合肥市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车牌号皖A100W6)来到本市。两人到达本市后,由被告人裴某某开车,被告人邹某某根据手机内觅马出行APP 软件,寻找觅马单车的位置。找到后,由被告人邹某某使用撬棍撬开觅马单车脚踏板,将里面的觅马单车电池盗走。两人在站前区的九华佛教城、世纪广场酉华路108号、甲地商贸城西门、高速秋浦天地小区、中国生态林产品电商产业园、齐山大道“酒泉食美”饭店、秋浦林业派出所、东榕度假酒店、池州市站前区永明小学、碧桂园小区及池州市长江南路体育馆、池州市长江南路会展中心等地附近,盗窃了16个觅马电动车电瓶。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16个觅马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733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曹**的证言;
3. 被害人吴**的陈述;
4. 被告人邹某某、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裴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东凯
检察官助理:包信忠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裴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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