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村**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袁某某相约一起喝酒,直至次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粤BJ5****号牌小型汽车在**停车场,车头左前与停放在此处的粤B*****、粤B*****号车发生碰撞,两名被告人没处理,后由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粤BJ5****号牌小型汽车离开。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粤BJ5****号牌小型汽车从**停车场行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中心时,两被告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邹某某有把被告人袁某某头往车上撞及砸车的行为,被告人邹某某亦有受伤(伤情及车辆损坏的情况公安机关仍在调查)。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到场将两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90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4mg/100ml。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停车场的事故袁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人均承认开车前有喝酒,且认罪认罚。被告人邹某某未取得有效的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建议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院印)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关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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