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大道**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职员,户籍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10日将两案并案处理。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3年,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领角鸮活体一只用于泡酒,酒瓶存放在浈某某**楼**出租屋内。2020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5年,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赛加羚羊(又名高鼻羚羊)角两片及穿山甲鳞片若干,并将穿山甲鳞片藏匿于浈某某**楼的**出租屋内,将赛加羚羊角藏匿于武江区**街**号住处。2020年6月9日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年初,被告人邹某某在五里亭市场非法收购穿山甲一只,6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从浙江来韶关,以15000元的价格向邹某某收购该穿山甲死体,6月9日完成交易后,王某某、吴某某驾乘浙**汽车将所购穿山甲运回浙江,途经韶关东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涉案穿山甲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鸱鸮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赛加羚羊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等相关规定,涉案穿山甲整体的价值为80000元,领角鸮整体的价值为15000元。涉案穿山甲鳞片(1.369千克)价值25554.67元,赛加羚羊角价值5000元。
二、诈骗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从朱某某处购买两个猪胆,将该两个猪胆冒充为熊胆,以共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向吴某某出售穿山甲时,以价格低廉的水牛角冒充价格昂贵的犀牛角,诱骗吴某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邹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分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连东
检察官助理 夏志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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