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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屠夫,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2014年3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屠夫,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从洛市、桥东等猪场收购病猪到丰城市****村委会**村山上的一个鸭棚内进行屠宰,并以生猪5元和成品猪肉1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在丰城市**路菜市场摊位上进行屠宰、销售,邹某某总计卖给了熊某某生猪(肉)五万余元。2019年6月19日,丰城市洛市镇政府和丰城市农业农村局在邹某某的猪场内现场查获病生猪63头。经查,被告人邹某某、熊某某均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邹某甲、邹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熊某某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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