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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朱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朱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5月左右至2019514日,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号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等方式多次接受朱某乙、朱某丙、李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3000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上述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号自己家中接受朱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100余期,投注金额人民币33000余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19514日,被告人朱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朱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徐少渊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896787****),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373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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