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园附近。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曾某某不在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经共谋后驾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泉街172号附近由被害人周某甲经营的轮胎店,将周某甲堆放在店门口共计价值人民币2430元的8个轮胎盗走,后将其中7个轮胎运至周某乙处销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现已追回被盗的8个轮胎并发还被害人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在重庆市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联系电话0236725****;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1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长安牌小型汽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该车钥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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