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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曾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郑某某与翟某某(已判)、卿某某(已判)5人在遂宁市**市场**栋**号门面开设“压单双”赌博场所,并轮流为赌客坐庄发牌,开设赌场期间,曾某某、郑某某、邹某某、翟某某、卿某某每人各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郑某某与翟某某、卿某某5人以年租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租赁其位于遂宁市城区**街**栋**楼**号门面房,以“压单双”方式开设赌场,并轮流坐庄发牌,非法谋取利益。2018年7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挡获翟某某、卿某某和8名赌博人员,并现场查获非法利润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曾某某、邹某某、郑某某在逃,2019年7月25三被告人主动到嘉禾派出所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松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825****;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906****;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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