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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号,户籍地太原市清徐县**乡**村**街**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乡**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苑**号楼**单元**号,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街**委**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任某某(已判决)无能力买车的情况下,帮助任某某办理车辆租赁手续,并给任某某垫付首付款,后任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任某某租赁该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K棕色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91620元)(以下币种同)。在任某某取得车辆后,被告人邹某某以任某某欠款为由将车辆开走,后被告人邹某某将该车辆变卖,至今未追回。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向**公司山西分公司退赔11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尚某某,在明知任某某无能力买车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尚某某帮助任某某办理车辆租赁手续,并给任某某垫付首付款,后任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山西**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任某某租赁该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S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134400元)。在任某某取得车辆后,被告人尚某某以任某某欠款为由将车辆开走后变卖。事后,被告人尚某某付给任某某和被告人邹某某各3000元好处费。案发后,晋A****S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追回。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任某某无能力买车的情况下,联系他人(身份未核实)帮助任某某办理车辆租赁手续,并给任某某垫付首付款,后任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深圳市**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任某某租赁该公司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晋A****F别克牌小型轿车(价值73260元)。在任某某取得车辆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的人员以任某某欠款为由将车辆开走,至今未追回。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付给任某某29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邹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管

2019年12月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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