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县**镇**村**洼**号。因涉嫌赌博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决定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镇**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同鲁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邀约和其一起吃年饭的汪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后董某某(已判决)在明知邹某某要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为邹某某等人联系赌博场地,后董某某联系到李某某(已判决)并要求李某某为邹某某等人提供李某某在江岸区**仓库**区的**门市**楼作为赌博场地且获利2000元,于同日21时许,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纠集汪某某等多人到李某某提供的赌博场地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鲁某某为赌博公司的成员并在现场收取“杠子”(抽成),张某某为赌博组织工作人员,在赌场上充当“皇帝”(庄家)角色。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3人及赌资人民币60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抓获人员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7121****、1597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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