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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吴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锣圩镇群兴村坡利屯1号陆某某的家中从事网络诈骗。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利用QQ冒充公司领导,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019年9月3日,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陆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19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武鸣区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壹册(含光盘壹拾贰张)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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