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华安县高安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邹某某独自在漳州市华安县、龙文区**起入户盗窃行为,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南靖县**起入户盗窃行为,被告人邹某某共4次盗窃他人财物,金额合计14538.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吴某某共2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金额合计13133.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进入华安县高安乡邦都村624号邹某某家中盗得1个金戒指(因灭失无法鉴定)、现金325元。该金戒指被其在南靖县**镇**路清喜珠宝店以980元出售。
2、2020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进入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步文村铺下188号吴某丁家中盗得6包红七匹狼香烟价值90元和1个假戒指。
3、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合谋,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邹某某到西山村,由邹某某进入南靖县龙山镇西山村西洋35-1号王某某家中,从冰箱里盗走灰七匹狼香烟一条价值210元,硬盒中华香烟一条价值450元。两条香烟被吴某某以575元价格出售到南靖县**镇**路**号再凤食杂店。
4、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经合谋后,由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邹某某到南靖县龙山镇宝斗村溪坂30号陈某某家,入户盗得3个黄金戒指鉴定价格分别为1662.8元、2019.2元,1516元,黄金耳钩1只鉴定价格585.6元,金手链1条鉴定价格5996.8元,银项链1条鉴定价格360元,手镯1只鉴定价格333元,上述物品合计价值12473.4元。后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在南靖县**镇**村**街**号金凤凰珠宝城出售1个金耳环,1条金手链,非法所得6500元;在南靖县**路**幢**号东华珠宝店出售3个金戒指,非法所得5000元。邹某某还分得未出售的银项链1条,吴某某分得未出售的玉手镯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吴某某作案用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领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相关文书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吴某丁、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南靖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实施入户盗窃金额共14538.4元,数额较大,吴某某参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金额共13133.4元,数额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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