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在家,江西省于都县人,户籍所在地于都县**乡**村村**组**号,现住于都县贡江镇水南村都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于都县**镇**段**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于都县贡江镇东方**街**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初,刘某甲和钟某某甲(均已判决)一起商量在**镇等周边乡镇开设赌场,并达成股份及获利五五分成的口头协议。自2013年初至2017年12月份期间,刘某甲、钟某某甲等人,在以于都县银坑镇以于都县**镇为中心的周边地方,临时租用刘某乙、谢某某、钟某某乙、兰某某、廖某某、管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决)等人共18处民房或者山林空坪轮流开设赌场,每天向房东支付场地费10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自开设以来,召集大量于都县、兴国县、宁都县等地的赌博人员以“掷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都有专车接送赌客,召集十几人至一百余人参与赌博;赌场内每次坐庄人员的赌资有几千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赌场每天抽头渔利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抽头渔利由刘某甲、钟某某甲与庄家平分,赌场还有多名放高利贷人员提供资金给坐庄人员和参赌人员赌博。该赌场由刘某甲、钟某某甲负责出资开设,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和钟某丙、刘某丙、张某某、曾某某负责管理,刘某丁、钟某丁、方某某、方某甲、段某某、曾某某、刘某戊及被告人钟某某协助管理,段八月段某甲、陈军陈某、刘仁福刘某戊、方三干方某乙、邹春明邹某某甲、谢汶连谢某某、邹辉邹乙、肖某某、曾某甲、钟某戊、兰某甲、曾某乙、刘某己、曾某丙、钟某己、包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谢某甲参与坐庄,陈某甲(已死亡)、钟某庚、刘某庚、廖某甲负责帮坐庄人员结算赌资,陈某乙、陈某丙、钟某辛、葛某某、王某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决)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赌场以高利贷方式给赌博人员提供资金。
2、2015年农历正月,因刘某甲和钟某某甲发生矛盾,刘某甲独自一人在于都县仙下三贯村开设赌场,召集廖光金廖某甲、谢汶连谢某某等人前来赌场坐庄赌博,吸引兴国、宁都及银坑、仙下等地五六十人前来参赌。每天同时开设多张赌桌赌博。该赌场由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负责管理,方江华方某甲、刘连生刘某丁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抽头渔利由刘某甲和庄家平分。赌场开设期间,刘某甲共计抽头渔利达几十万元。2015年下半年,该赌场被于都县公安局查处后,刘某甲又和钟某某甲继续合伙在于都县银坑镇开设赌场直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葛某甲等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张某某在刘某甲、钟某某甲开设的赌场内管理赌场、维持秩序以及给赌场提供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起了重要管理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积极参与犯罪或为犯罪提供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建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现押于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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