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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5月17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敏,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19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始被告人邹某某先单独,自2018年9月10日又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租赁房屋,以打麻将“晃晃”、“血流”收“水费”的方式开设赌场,截止2019年3月5日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88353元。

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簿、银行转账明细单、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清单等;4.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5.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志高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账簿2本,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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