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某甲”、“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镇**村**组**号,住崇阳县**华府**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9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号。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争荣,绰号“宗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2017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3********,汉族,初中,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 号。因涉嫌寻衅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5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 年2 月27 日9 时许,龚某某(另案处理)因崇阳县**镇**村的砂场租金缴纳和破坏农田问题,与该村杨某某等十几名村民发生纠纷,打电话安排徐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人到砂场帮忙,徐某某便邀约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宋争荣、宋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着砍刀驾车赶到砂场,龚某某当场指挥徐某某、邹某某、何某某等人提着砍刀威慑、恐吓村民。事后,龚某某给徐某某2000元报酬,徐某某安排邹某某、何某某、宋争荣、宋某某等人吃饭后并给每人一条价值200 元的黄鹤楼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照片、报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宋争荣、宋某某及同案人金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宋争荣、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宋争荣、宋某某无视社会公共秩序,持凶器恐吓他人,属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何某某、宋争荣、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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