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大厦**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楼**室,现住武汉市江汉区**里**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破区**街**村**湾**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社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租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汉商银座A 栋2405室, 采取网络“百家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华某某负责为该赌场提供资金;被告人邹某某指使被告人任某某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注,收取赌资,赔付参赌人员的盈利。2019年9月3日2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内,抓获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方某某等十一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66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单;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4、行政处罚决定书;5、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6、房屋租赁合同;7、证人陈某甲、余某乙、余某甲、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8、辨认笔录;9、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等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华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