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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邹金建,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晚,经事前共谋,被告人邹某某伙同“瘸子”(在逃)、“老陈”(在逃)至成都市成华区**路江苏**建设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工地,将该公司存放在该工地内的20米橡套电缆线盗走,得手后在工地外被巡逻的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20米橡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265元。

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朱鹏飞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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